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并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女干部的培训,保障女干部培训的机会,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质和决策管理能力。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