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民生实事项目票决通过并公告后,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定民生实事项目实施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实施计划应当明确责任部门、目标任务、完成时限、资金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民生实事项目一般应当在本年度内实施完成;确需跨年度实施的,应当明确年度阶段性目标及完成时限。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