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干线公路、自治区干线公路、县级公路、乡级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