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对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应予重视,对符合条件的女干部,应当优先任用。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数量的妇女领导干部。女性相对集中的单位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妇女领导干部。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