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妇女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发展规划的实施以及监测、评估和分性别监测统计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