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二十四条有效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残疾婴儿的妇女和不育妇女以及其他女性家庭成员;禁止用迷信、暴力等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病残、弱智、患精神病的妇女和老年妇女。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