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条有效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他共有人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