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