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或者挪用职工教育经费的,由人力资源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