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和培训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内的预备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