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其加强业务指导。街道、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服务窗口,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