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就业服务和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