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和设施,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