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免缴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