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五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电:(一)因窃电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停止窃电行为,补缴电费并承担了损害赔偿责任;(二)被中断供电的用电人提供了担保;(三)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作出了恢复供电的书面决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