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四章 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四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胁迫、指使、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不得制造、销售、使用窃电装置。窃电装置由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认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