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停限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需采取停限电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书面通知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未取得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的,不得停限电。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