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三章 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五条有效城乡建设、改造涉及电力设施迁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告知电力设施产权人,并对需要迁移、拆除的电力设施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