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用电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解决供用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范围。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