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供用电条例/第二章 用电人权益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用电人对供电企业中断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也可以向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电力监管机构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并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恢复供电的决定。用电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