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地质遗迹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具有典型意义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具有观赏、科普价值的地质遗迹,可以建立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和地质公园的设立、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