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第十二条有效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监测;(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三)地下水动态监测;(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