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质环境监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质灾害监测;

(二)矿山地质环境监测;

(三)地下水动态监测;

(四)其他地质环境监测和应急监测。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