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地质环境保护规划与监测第十条有效编制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矿产资源、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和减轻对地质环境的破坏。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