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六章 优化监督机制第八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和审议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题询问、质询、专题调研、特定问题调查等法律监督方式,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