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创新人才政策措施,健全培养、引进、评价、激励等机制,为人才引进做好服务保障,提升人才流动便利度。对市场需求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利,为吸引、留住、用好人才提供政策支持,为经营主体营造良好的人才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与预警,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加强劳动保障法律宣传、用工指导服务,搭建劳动关系双方沟通协调平台,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引导经营主体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