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健全破产成本支付管理制度,规范和降低破产费用支出;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探索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和解制度的衔接,为有继续运营可能的企业创造经营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协调处置企业破产事件的长效工作机制,支持破产企业土地、房产等财产的流通和变现,提高破产财产处置效率;设立破产费用保障专项基金,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解决企业破产中的社会稳定、资产处置、信用修复、变更注销、税务处理等问题。
人民法院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优化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破产办理机制,促进不可存续的小型微型企业迅速清算和可存续的小型微型企业有效重整。
推动人民法院全流程网上办案平台与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对接,建立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证券、企业电子档案、税务、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涉案主体身份等信息在线查询和破产财产解封处置在线办理机制。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