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章 强化法治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或者涉及经营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规范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由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