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或者变相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违约失信情况纳入营商环境评价内容,并建立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