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化解行业纠纷,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经营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加入和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利。除法律、法规或者章程另有规定外,禁止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加入、退出行业协会商会。

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经营主体收费,强制要求经营主体捐赠、赞助等;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经营主体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等;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等活动;

(四)出具虚假证明或者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对已取消的资格资质变相进行认定;

(六)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或者实施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

(七)其他干扰经营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