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经营自主权。对应当由经营主体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禁止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侵害经营主体的财产和经营者个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经营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的摊派行为。经营主体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摊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