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优化市场环境第十二条有效各类经营主体依法享有平等的市场准入权利。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不得制定歧视非公有制经营主体的政策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外地经营主体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负面清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作为营商环境评价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