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域开展探索实践,建立容错免责机制。

市、旗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发展、确保质量安全的原则,对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