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的领导,将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研究决定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旗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发展需求和应用场景优势,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