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公民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二)单位连续两年超额完成献血工作计划的;

(三)在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医疗机构的成分输血比例达到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以上者。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免交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