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城乡统筹、人口集中、方便献血的原则,科学设置固定献血屋和流动献血点。固定献血屋设置后,不得随意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城乡建设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确保本区域献血量基本稳定的原则,重新设置固定献血屋。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确定流动献血车停靠点,有关部门、单位、社区应当为流动献血车的停靠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