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扶持与保障措施,落实残疾人按比例就业、集中就业制度,鼓励和支持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依法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重点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和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