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质量充分就业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业能力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重大战略部署和区域产业发展规划,优化职业教育类型、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完善职业教育体系,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构建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