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未成年人个人信息。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虚构、夸大、歪曲有关内容,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