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卫生健康、民政、财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完善未成年人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合理确定、逐步提高康复救助标准,将符合相关规定且有康复需求的残疾未成年人纳入康复救助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落实特殊学校建设标准和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全面实施残疾未成年人从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教育科学评估机制,做好适龄残疾未成年人入学评估和安置工作,通过提供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入读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等措施保障教育全覆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