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已经完成义务教育、但未能继续就学且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职业培训的信息,并为其参加培训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