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实施本条例禁止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