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八条有效民营经济组织内部工作人员实施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行贿受贿、非法经营同类营业、为亲友非法牟利以及徇私舞弊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企业资产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加大追赃挽损力度,提高办案质效。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涉及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