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权益保护第六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履行承诺或者违反约定。确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民营经济组织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