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采取听取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询问或者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民营经济促进工作的监督。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