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四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或者盘活现有存量用地、闲置厂房、专业化市场等,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科技孵化器、创业园区、创客空间、公共服务平台等,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