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五章 服务保障第三十九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坚持有事必应、无事不扰,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畅通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的意见建议,建立民营经济组织问题诉求协调处理机制,及时依法帮助民营经济组织解决生产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增强服务意识,遵纪守法,不得干扰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增加民营经济组织负担。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