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科技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大型企业与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创新联动机制,引导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开放仪器设备、试验场地等各类创新资源要素,推动大型企业和中小民营经济组织协同创新、资源共享,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