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变相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