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金融机构在授信、信贷管理、风控管理、服务收费等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不得对民营经济组织设置歧视性规定,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不得变相提高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