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营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投资融资促进第十九条有效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权交易、并购重组等方式盘活自身存量资产。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合资经营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