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府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有效、完整发布或者提供采购项目信息和招标信息,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供应商、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
(二)限定保证金形式,或者指定出具保函、保单的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机构;
(三)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备选库、资格库等方式,限定供应商、投标人资格;
(四)通过设置与履行合同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纳税额和明显超过政府采购项目要求的业绩等条件,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五)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和服务,作为参与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六)其他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投标活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