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相关专业人才培养,以新质生产力提升粮食安全保障水平。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